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重庆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规定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 *** 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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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 *** ;
(二)市人民 *** 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重庆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规定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更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0)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市人民 *** 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市人民 ***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制度、规则,负责提名、评审、授奖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 *** 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市人民 *** 给予配套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 ***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 *** 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市人民 *** 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的方针。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 ***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第十一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讷,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 ;
(二)市人民 *** 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 *** 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受委托的单位。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按成果专业性质报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之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三)各专业评审负责评审本专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等级;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拟奖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报上公布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异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责成初审单位或专业评审组调整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奖确定的拟奖项目报重庆市人民 *** 批准授奖。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初的预算中予以安排。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发给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查明属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重庆市职称评定条件?
⑴ 重庆建筑类职称评定要求
建筑工程职称评定要求
1.助理职称评定: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评定: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shang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参与高、中级职称评定。(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三)有些条件符合者可以免计算机职称考试以及职称英语考试。
三、初、高、中级职称评定专业分类初、高、中级职称评定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卫生/医学等专业
初、高、中级职称评定工程师专业分类: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暖通空调安装、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机电一体化、光电子技术、化工、化工机械、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水暖、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及应用、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预决算、概预算、结构、结构设计、通信、安全、造价、讲师、统计师等。
初、高、中级职称评定经济师专业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等。
(补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评技术员.)
⑵ 请问重庆考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之一,个人申报职称需要从初级开始申报,初级申报下来之后4年可以申报中级!
第二,你本身是计算机专业,可以免考职称计算机的!
第三职称申报流程:三种方式申报!
一,让你公司人事部申报,分分钟搞定!
二,在你老家档案所在地人才进行人事 *** ,但是前提条件你个人的档案有托管哟!
三,直接找 *** 机构申报吧,分分钟搞定!
⑶ 重庆市初级职称评定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内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容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⑷ 申报重庆职称需要哪些材料
职称申报的材料看你怎么申报,如果是你个人或者你公司的人事部门申报,还是有点困难的!
但是如果你条件足够强悍,那么还是比较容易的!
申报材料,毕业证书 身份证 照片 工作证明 职称英语证书 职称计算机证书 论文 个人总结 个人业绩 申报表 基本上就这些 主要是在人事局官网上下载,这个申报样本是以前在官网上下载的,你看看
⑸ 重庆市中级职称(工程师)评定问题
问题1:重庆工程师职称评审一般是10月-11月(报名都要提前至少2个月);
问题2:关于中级职称回评定年限参考
(1)大答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⑤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⑥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资格;
问题3: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模块考试”科目应与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相对应,中级职称对应考3个模块,英语长期有效,计算机5年。可以参考渝职改办[2009]290号。
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今成教育*杨老师!
⑹ 求:重庆市工程技术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工程技术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3、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4、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以上1、2、3条规定的可自愿申报。对于毕业后在非公有经济组织工作,而该单位至今尚未开展过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而无助理级资格的,经 *** 人事职能部门进行助理级资格认定后,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
不具备以上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需具备下列评审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⑺ 重庆职称怎么评,条件是什么
你是要凭什么职称,有些职称是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己坪地,但有些职称是需要参加国家考试的。
⑻ 请问那里可以找到重庆市的职称评定标准谢谢
在申报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及办理职称评定,相关条件标准在人事局都有详细说明的。
1、职称评定时的年限计算是工作经历时间,只要是从事原来本职工作,新单位和老单位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2、按照规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1年可以评定助理工程师,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可以评工程师职务;
初级职称很好评,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具体细则到当地人事局去咨询更详细的内容。下面的相关说明以供参考,重庆各区县的程序大同小异。
职称评定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文凭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五、提醒: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
(2)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专业(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业毕业生才能初定职称;
(3)不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 *** 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职称申报手续;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直接办理职称初定;
(5)本人所写的工作小结须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字数不少于800字。
参考://cqhri.gov.cn/u/cqhri/145/page_1500.s
⑼ 重庆市中级职称评定条件需要通过哪些考试,需要发表多少论文
晋升中级职称(讲师,工程师):希望晋升中级职称的,那也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公开发表到省级刊物上
晋升高级职称(高讲,副教授,高工):晋升高级职称的,则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五篇,公开发表,其中三篇发表到国家级刊物,两篇发表到省级刊物。如果名额有限,还需要核心刊物发表几篇。
我空间里有相关资料。可以去了解一下。
如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⑽ 重庆市的职称评定方式
1.职称评定时的年限计算是工作经历时间,只要是从事原来本职工作,新单位和老单位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2.按照规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1年可以评定助理工程师,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可以评工程师职务;职称评定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初级职称很好评,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你可以到当地 人事局 去咨询更详细的内容。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下,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
职称评定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文凭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五、友情提醒: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
(2)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专业(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业毕业生才能初定职称;
(3)不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 *** 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职称申报手续;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直接办理职称初定;
(5)本人所写的工作小结须真实、全面地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字数不少于800字。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重庆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规定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重庆专业技术职称奖励规定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 *** 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之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之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之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 *** 、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之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 *** 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 ***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 *** 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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