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 *** 令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291号)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 *** 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5年8月21日

重庆市人民 *** 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 *** 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 *** 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 ***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 ***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 *** 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 *** 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 *** 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 *** 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 *** 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 *** 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 *** 、市 ***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 *** 报告。

附件1:重庆市 *** 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 力 依 据备 注1中小学示范食堂评审行政确认市教委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2〕23号) 2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鉴定行政确认市科委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三十八条;2.《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国家层面已取消。3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表彰和奖励其他权力市农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五条 4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5对推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核准登记其他权力市农委《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法后取消。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第二条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7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初审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取消初审环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8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0〕19号) 9对酒类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委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人民 *** 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该项权力已转移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对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处理其他权力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征收蚕种价格风险金已经取消,该项权力随之取消。11征收征地管理费行政征收市国土房管局1.《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取消征地管理费。12 *** 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其他权力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 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第五条已有新规定,不需再进行 *** 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13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之一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4对非法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5对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6对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7对伪造、

职称评定改革:职称外语取消成焦点

职称评定改革:职称外语取消成焦点

2017年伊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这项改革的“含金量”高在哪儿?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未来职称评定将会有哪些大变化?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实绩论英雄

“我这么多年评职称就卡在外语上,要不然早就评上了高级会计师。”现年50多岁的王权平是山东一家企业的老职工,因为外语不过关始终没评上高级职称,“ *** 了一辈子会计,平时从来用不着外语,只跟数字打交道,为什么评职称要考外语呢?”

现在,随着职称制度的改革,如老王这般遗憾得以避免。取消职称外语的“硬杠杠”也成为本次改革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事实上,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曾印发三个有关职称外语的通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调整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称外语考试所存在的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需要注意,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说大家可以不用学外语了。”人社部专技司司长俞家栋说,“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国际交流也日益增多,都对人才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从导向上而言,我们仍然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外语。”

此外,改革明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职称改革确立了一个导向,就是评价人才要用品德、能力、贡献来评价,而不仅仅是靠一些论文、学历、资历、计算机、外语这些,就是大家所说的,让工作称职的人能够评上职称,让那些干工作的人、有贡献的人能够评上职称。”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破除评聘脱节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对职称评定进行科学评价、注重实绩,必然要求对评价机制进行创新。只有身处本领域,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深刻体会的评价主体,才能够对人才作出更科学的评判。

以往职称评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评聘脱节现象,即评职称的不是用人主体、用人主体恰恰没有评职称的权限。大部分的职称评定都是由 *** 主管部门进行,尤其是高级职称的评委会基本是由 *** 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评委会。这就导致评审人对于人才的评价难以深入其工作一线了解观察,进而导致人才职称的评定最终只能通过论文得以反映其工作,久而久之形成了唯论文、唯资历等消极现象,而这也间接催生了学术造假、花钱发论文等不正之风。

与此同时,评聘脱节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只看职称或论文聘用来的人才可能并不符合实际用人需求,而工作实绩突出的人才却因评审僵化导致评不上与其能力相称的职称,人才发展因此受限,用人单位也陷入尴尬。

为此, 职称制度改革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

一方面,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吴江认为,这一改革体现了“内行看内行”精神,评价人才的. *** 很多,但是要注重业内评价,“比如搞农业的,就得农业专家来评定职称,搞中小学教育的,就得搞中小学教育的专家来评定,不能让大学教授来评中小学教师,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地评定人才水平的高低。”

另一方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一些高校、大型企业,他们的人才评价标准可能比 *** 组织的评委会标准更加严格,也更加符合用人实际,评价自己用的人可能也会更加谨慎。这就可以把评审权下放给他们,让他们自己评价人才。”俞家栋说,“这在节约 *** 运行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 *** 职能的转变, *** 主管部门要做好事后备案,也要做好监督。”

拓展评价人员范围——评职称更公平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新兴经济领域里的人才职称评定问题也逐渐显现。以往27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多面向体制内人员,非公领域里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人才的职称评定存在机制上的不顺畅问题。

“以演员为例,国家话剧院的演员职称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但一些‘北漂’演员,一些小的话剧院或者影视城的演员,如果按照以往的制度,他们的职称评定就是个难题。”俞家栋说,“这次职称改革就要破除体制内外的界限,只要是专业人才,就有职称评定的权利。”

《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评价范围扩大了,评价主体也多元化,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还有专门的评价机构,都可以通过 *** 授权以后,提供评定职称的服务。但是,评审权下放了,评价主体多元化了,还得用好职称评定这个‘指挥棒’,不能想怎么指挥就怎么指挥。”吴江说。

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管,转变 *** 职能,则成为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评审权的下放并不代表 *** 主管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了,评审范围的扩大和多元化,也不代表职称评定可以随性而为。

因此,《意见》提出多项措施加强评审监督,如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以前 *** 主管部门习惯审批,现在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对于 *** 主管部门而言既是角色转变,也是全新挑战。”俞家栋说,“我们需要逐渐学习和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并加强制度建设,让职称评定更加公平公正,成为衡量人才的准确标尺,也成为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的催化剂。”

俞家栋表示,接下来主管部门还将出台多个职称系列的配套改革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实践。

;

[重庆市]职称审批权限下放重庆,重庆市行政审批局

职称,分别属于什么部门审批的?

过去有一个归口的、统一的单位进行职称的审批工作,但后来比较乱。过去各个县级以上行政单位,都有一个的归口单位(部门)就是——科学技术委员会。

现在一般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执行职称的审批工作。

但审批权限并没有下放:初级职称(技术员、助工等)在县级,中级职称(工程师、经济师、政工师等),高级职称在省级(高级工程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