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改办2022年职称评定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印发《重庆市2022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于11月启动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重庆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 *** 干部都可以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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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申报职称时除了工作业绩、学术论文,继续教育学时也不可忽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等息息相关,所以专技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一定要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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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技人员需要学习什么?完成多少学时?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问:专技人员可以在哪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专业科目学习也可以通过远程教育完成。专技人员可以通过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 培训入围备案学习平台重庆人社培训网()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在重庆人社培训网平台提供的学习内容中修完学时即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问: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流程?

(一)注册/登录

进入重庆人社培训网),进行注册或登录。

(二)选课学习

1.在在线学习中心一栏选择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进入。

2.选择对应年度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购买并进行学习。

3.学习完成可在线查看、下载和打印培训证书。

问:学习过程遇到问题怎么办?

遇到问题请联系重庆人社培训网:

(一)帐号注册、登录、证书打印问题咨询:400-023-9229,按1选择登陆注册问题。

(二)政策咨询:400-023-9229,按2选择政策咨询。

(三)学习进度等学习过程技术问题咨询:400-618-7500,按2选择售后服务。

职称评审中,如果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由于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有异议,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并提供补充证据(如果有补充证据的话);也可口头陈述,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建议直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避免遗漏事项和时间上的浪费。

重庆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重庆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条件:

博士: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

工程类硕士: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硕士/双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本科/学士学位:毕业满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大专:毕业满7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中专:无参评资格。

流程:

1、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

2、区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3、非公单位人员、流动人员、自主择业军队干部:

(1)档案在重庆重庆职称评定复议制度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 *** 机构——人事 *** 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2)档案在异地重庆职称评定复议制度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重庆市]重庆职称评定复议制度,重庆职称评审表填写范本

教师职称评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必然要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即直接影响或决定相对人的权益或教育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正符合或紧扣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属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 *** 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 ***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