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乡镇事业单位成绩

重庆市乡镇事业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 ***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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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科目为公共科目+综合面试的岗位: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

÷3x50%+综合面试x50%。

2.考试科目为公共科目+专业技能测试+综合面试

的岗位: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

合应用能力》)÷3x50%+专业技能测试x25%+

综合面试x25%。

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 *** 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常进行保养。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入非安全作业区;

(五)从事农业机械药物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 *** ,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机安全组织,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周岁。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按报考车型单独驾驶。第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农机证,怎么考?就是开拖拉机的驾驶证,都考什么科目,报名费多少钱?

拖拉机的驾驶证是在农机局办理的,费用以当地农机局公示为准。

考试科目有: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农机证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g驾照、百度百科-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重庆市]重庆农机职称考试试题,农机中级职称考试试题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 ***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 *** 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 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第九条 农业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报废应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作业。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抽检。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行走作业时,只准牵引一组作业机械,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扩引指挥。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基础牢固、便于安全操作。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户外变压、配电场地应有固定的遮栏。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场院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二)作业区内禁止烟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内燃机排气管上应当安装防火罩。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十六条 学习加强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按报考机型单独驾驶。第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驾驶、操作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五)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串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八)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