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认可吗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不认可,因为只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 另外,中央企业评审的职称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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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创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中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得到省市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的认可,中心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原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人才评估及对接等。

“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之处如下:

1、获得途径方式不同:职称则是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最终聘用的。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如通过了考试和评定,获得了职称资格,但若没被聘用,则享受不到已取得的职称等级所应有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是经过专门的机构,通过层层审核等,最终任命的。

2、岗位不同: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则是担任的专业技术类岗位。

3、职务不同:职称通常所指工程师、高级教师、农艺师等。职务一般指行政职务,包括县处级、乡科级还有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一直到科员、办事员,还有企业的行政、管理职务,比如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称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 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人民 *** 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该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重庆市]重庆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公示,重庆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公示时间

重庆市人民 ***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第三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难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自主创新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属国外引进的,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

重点支持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现代农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其中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请、评审制。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成立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日常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地房局等有关部门派员及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第六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以下范围选择:

(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指南项目;

(二)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

(三)获国家级或市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四)已获国家专利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

(五)市外或海外来渝转化的项目;

(六)其它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第七条 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转化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及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

(三)成果转化必要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医药项目需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计划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等。第八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列入市级各委办局计划的项目由有关委办局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市)所属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负责审查并推荐;专利项目由市专利局负责审查并推荐;其它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查。

(二)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认定委员会颁发《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编《重庆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目录》,由市人民 *** 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准认定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项目有全程监督权。凡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