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组长职责处理上可以加重吗
不可以。专家评审组长职责处理上,必须按照要求处罚,是不可以私自加重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受各级教育评价领导小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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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什么样的人当职称评审委员会组长
推举有能力的人当职称评审委员会组长。职称评审委员会顾名思义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就是评审职称的评委组成的委员会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职称方向不同,经济类职称、工程类职称以及会计职称,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大家的职称评审打分,无论是什么级别的职称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职称评委会,各种评委会共同构成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了一个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都是由这个部门来评审决议的,该部门大部分由各个专业的领头人物组成。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在审核中,审核组组长和审核员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审核组组长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向审核组成员明确各自的作用和职责要求; (2)代表审核组与审核委托方和受审核方管理层进行接触沟通; (3)代表审核组控制审核各阶段的工作,并对审核的全过程负责; (4)有权对审核工作的开展和审核观察结果作最后的决定; (5)负责协助选择审核组成员; (6)负责制定审核计划,为审核组成员分配任务,准备工作文件,审定审核检查表,并向审核组成员说明工作要求; (7)随着审核的进展调整所分配的工作,以确保顺利实现审核目的; (8)对受审核组织建立和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以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9)遇到重大障碍或发现重大不符合项时立即通知受审核方管理层; (10)准时提交清楚、准确的审核报告。 审核员的职责包括: (1)在审核范围内,遵守审核纪律,按审核计划开展工作; (2)迅速、有效的策划并执行分配给自己的工作; (3)保持客观性,收集审核证据,对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4)对能够影响审核结论或可能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保持警觉; (5)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审核发现,并向审核组组长报告; (6)提出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意见; (7)需要时,对审核结论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8)保存有关审核文件和记录; (9)保守与审核有关的信息的秘密; (10)配合和支持审核组组长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包括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如下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
主动出示身份证明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主动寄存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重庆职称评审组组长职责,应主动申请回避。严格遵守评审时间,服从现场管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长工作职责
1、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并撰写评审报告,应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程序,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
3、评审开始前,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各成员认真学习采购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并负责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 *** 、标准进行评审,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审进度。
4、评审过程中,如需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主持质询工作,并负责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
5、评审过程中,对需要讨论的事项,由评审委员会组长主持讨论工作。
6、评审工作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时,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所有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7、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对所有成员的评审数据进行复核,若发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须告知该成员进行复核。
对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须告知所有成员进行复核。复核改变评审结果的,须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8、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委员会组长须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 *** 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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