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 *** 和联系方式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联系 *** 为023-49838181、023-49838425,该校联系地址为中国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邮编为402160。

二、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水利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重庆市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学校始建于1964年,历经江津地区水利电力学校、永川地区水利电力学校、重庆市水利电力学校校名更替,2004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协调发展,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之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人才培养层次为全日制专科。

学校2012年实现新校区整体搬迁,总占地面积达936亩,总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建成校内外实习基地272个,实验实训设备总值6100余万元,藏书近60万册,固定资产总额突破7亿元。

学院现有教职工539人,其中专任教师268人,副高以上职称200余人、博士35人。有市级优秀教师1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4名;水利部职教新星6人、职教名师2人,双师型教师155人。

学校在校生人数9200余人,生源地扩大到全国26个省(市、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就业对口率达80%以上,职业期待吻合度达80%。毕业生对学校满意度达94%,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为90%。

学校开设47个高职教育专业,涵盖水利、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文化艺术8个专业大类。

学校紧扣国家和重庆发展战略,适应大数据和智能制造产业需求,与央企中国普天集团合作,组建大数据产业学院;与德国工商大会(AHK)合作,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组建中德工程师学院,打造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类专业群,形成“一特一优三支撑、八大门类同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着力深化产教融合,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建有重庆水利水电职业教育集团,是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一校一品”示范基地。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实现全程育人。围绕“两室一堂”,建立完善学生上课随机抽查、信息 *** 同步公示、“一课四责”、“一室四责”等制度,搭建“四级七维三测评”的大学生素质拓展平台,建立纵横交错的心理健康“四季 *** 预警五级干预”机制。学生到课率稳定在99%以上,学生上课怠学率长期稳定保护在0.25%以内,课堂教学互动反馈率长期保持在95%以上,教学目标达成度为95%以上。学生专业素质、职业素质和综合素养日益发展。近三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项97项次、省部级奖项108项次。

学校建有功能齐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培育孵化创新创业项目69个。是重庆市首批创新创业“双百”示范建设单位、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重庆市众创空间、重庆市高校众创空间。学生参加“挑战杯”“互联网+”等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银奖2项,铜奖2项,市级金奖5项,银奖4项。其中“行车应急宝”和“巴山老坛独家风味陈咸菜”项目获得“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重庆市金奖,作为全市唯一一所高职院校入围全国总决赛项目,2个项目均获得国赛铜奖。

学校通过“建机制、搭平台、强队伍、重服务”等多种有效途径,积极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近三年,学院对外技术服务到账额突破1000万元。成功获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社会服务能力取得重大突破。开设40余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工种70余个。具有全国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院校、全国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重庆市水利行业干部培训中心、重庆市水电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等资质。

[重庆市]重庆市大数据职称公示,重庆市大数据局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 健康 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 *** ,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 *** 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 社会 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 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 社会 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 *** 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社会 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 探索 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 *** 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取。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省人民 *** 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设区的市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具体应用场景,需要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数据,定期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所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级开发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 共享数据,将相关数据向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遵循统筹布局、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 *** 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 *** 扩容升级,构筑空天地海一体化信息 *** 。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 *** 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统一的 *** 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平台,建立健全 *** 与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完善 社会 治理,提升 *** 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 *** 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的产业生态体系。

省人民 ***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优势特色软件产业集群,构建 健康 可持续软件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配送等环节数字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将大数据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方面应用,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交通、金融、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完善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 社会 治理和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在 社会 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 *** 科学决策和 社会 治理能力,提高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水平。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推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和协同办公,推进纵向贯通,优化办事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标准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 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并会同本级有关政务部门加强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数据的,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暂停提供数据服务;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现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有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等情况,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数据服务;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处理和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涉敏数据的,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政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保密、安全监管等规定,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置能力,定期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警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工作责任,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根据本省大数据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差异,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按照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促进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关键技术、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数字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数据产业金融服务,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 购买服务政策,加大对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大数据创新企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数字园区,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数字园区所在地人民 *** 应当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集群招商、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研发机构、大数据企业孵化器、大数据企业、大型数据中心,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省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订大数据人才发展计划,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大数据相关专业,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本土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用设立研发中心、学术交流、技术持股、期权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省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对大数据企业用电给予扶持。电力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供电企业为大数据企业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

(三)篡改、伪造、泄露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 社会 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台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 *** 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政务部门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日报)

2022年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证书打印时间

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重庆市大数据职称公示的通知

时间:2022-09-16 来源: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枣人社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高级职称申报材料

农业技术副高级(含基层农业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1日-8月15日。工程技术副高(含基层工程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22日-9月15日。中小学教师高级(含基层中小学高级)、中专教师高级、卫生技术副高(含基层卫生正、副高级)、新型职业农民高级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经济副高级和基层统计高级职称的申报时间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申报通知请关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其他系列申报材料时间由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确定,请及时登陆互联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不再另行通知。

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大数据、档案等职称申报评审时间,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通知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论文著作、表彰奖励、业绩表现等材料均提供复印件,不再提供原件。

农业技术副高级(含基层农业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代表性成果,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超期的不予受理重庆市大数据职称公示;工程技术副高(含基层工程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代表性成果,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超期的不予受理;卫生技术副高(含基层卫生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代表性成果,其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超期的不予受理。工作年限均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

报送地址: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专业、大数据副高级以及基层工程、基层农业、基层统计正、副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址为: 市 *** 办公楼B107房间,联系 *** :5513165。

以上所有相关申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材料。

(二)中级职称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11月1日-11月19日;

报送地点:市 *** 办公楼B107房间;

联系 *** :5513165。

(三)初级职称申报材料

报送时间:10月9日-10月20日;

序号 初级评审委员会名称 呈报部门 联系 ***

1 滕州市工程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住建局 5583229

2 滕州市农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农业农村局 5523171

3 滕州市药品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5593069

4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教体局 5514029

5 滕州市新闻专业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融媒体中心 5516032

6 滕州市图文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局 5514925

7 滕州市艺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8 其他 人社局 5513165

(四)初、中级定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认定模块填报。  

报送时间:10月21日-29日;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市 *** 办公楼B107房间;

联系 *** :5513165。

(五)根据市人社局《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滕人社发[2019]29号)要求,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机械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定职和高级职称的审核申报工作。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重庆市大数据职称公示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市直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自由职业者、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镇街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 *** 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条件

1.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请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 *** ( *** )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申报流程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致。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4.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5.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 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 *** 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 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7.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8.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 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字〔2022〕27号),在枣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已完成规定学时的,数据将进行自动对接。

三、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人员、单位、主管部门均需进行注册、登录,填报个人申报材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各系列级别职称申报材料的 *** 数据申报与纸质材料报送同步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淡化论文奖项数量,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课题、专利及奖项数量分别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数不超过15件。

2001年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认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需提供原件;2001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丢失的人员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禁止他人代签,承诺网上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提交由系统导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申报人员应及时登陆职称评审系统个人账户查看网上申报进度,如需修改应按照要求及时修改上传,逾期不再受理。

(二)单位审核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 *** ,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所在单位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对申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 *** 和线下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到指定地点。

四、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受理 *** 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