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诈骗法律案例判决书

冯丽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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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门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丽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女,37岁(×年×月×日出生),×民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冯丽虚构北京外贸出口总公司职员的身份,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办理无息贷款、加油站执照、铁矿执照、安排工作、购买房屋、考入警校、户口迁入北京、高息存款、出国留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 *** 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 *** 机各1部(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16元)。期间,冯丽先后退还被害人赵连梅、杨士玲、师廷宝、韩翠民、何长利、邢志法、郭素珍、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等人人民币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被告人冯丽用赃款购买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和长城牌小型客车各1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3 800元),及摩托罗拉牌V3型移动 *** 机和三星牌E818型移动 *** 机各1部,上述物品已由检察机关发还被害人杨建民。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建民、张进德、赵连春、赵连梅、赵连凤、杨士玲、师廷宝、刘增朝、韩翠民、赵淑玲、何长利、邢志法、何云霞、刘淑荣、郭素珍、吴振江、姜玉花、张艳芳、刘增粉的陈述,证人杨秀伶、周怀永、高秀田、孟婧的证言,物证及物证照片,伪造的工作证和居民户口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文检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 *** ,骗取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丽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一款、第五十五条之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工作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冯丽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杨建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进德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春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梅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赵连凤人民币四万四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杨士玲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零五元,发还被害人师廷宝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刘增朝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韩翠民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赵淑玲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何长利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邢志法人民币三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何云霞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淑荣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郭素珍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吴振江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姜玉花人民币五万六千九百九十元,发还被害人张艳芳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 师昌璞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 燕

有知道前些年的重庆的‘汇金诈骗案’详情的没,知道的说下,谢谢

帮你转一个我在凯迪上看到的帖子

“张明渝原名叫张革,与此前的‘汇金诈骗案’有很大关联。”昨日(1月13日),看到张明渝实名举报西南证券董事长翁振杰的消息后,曾向公安、纪委部门举报张明渝的重庆市民王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称。记者随后向张明渝求证此事未果,而张明渝举报中涉及的单位均对举报细节矢口否认。据华龙网消息,重庆市国资委对外称,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待情况清楚后,将向媒体和公众公布。

举报者张明渝也遭举报

王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是“汇金诈骗案”50多名受害人之一。他所称的诈骗案要追溯到10多年前。1997年,一家名为“重庆市汇金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理财)”的企业在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吸引重庆市民到该公司“炒股”。因监管收紧,随后汇金理财被注销,变身为万融公司,由原班人马继续操盘。

记者获得的一份 《重庆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之一分院指控称,万融公司随后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可以进行“T+0”股票交易为诱饵,诱使他人到该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吸纳客户资金,通过联系所谓的“上手公司”――重庆渝嘉证券咨询公司 (以下简称渝嘉证券)等进行模拟股票交易,骗取所谓的手续费、印花税、虚假融资利息以及采取在股票下跌后强行平仓等手法,骗取客户资金共计59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此举构成“诈骗罪”。

据王先生称,背后实际操盘的渝嘉证券正是张明渝实际控制的公司。在一份有4人签名的报案材料中,受害代表称,张明渝通过渝嘉证券从汇金理财拿走了大量资金。而万融公司在法庭上也承认资金大部分流入渝嘉证券,理应追究张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公安系统一位人士查询后向记者证实,张明渝原名确为张革。“万融公司事发后,他到外地去躲了一段时间,回来后才改的名字。”王先生说。一位接近张明渝的重庆人士则表示,他此前曾听闻 “汇金诈骗案”,张明渝当时请别人当渝嘉证券的法人代表,这或许让他躲过一劫。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多次致电、发短信联系张明渝,接 *** 者称“张总正在谈点事,稍后让他回 ***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张仍未回应。

国资部门据称已介入调查

自1月8日张明渝实名举报翁振杰后,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但举报信中提及的“涉黑、索贿”等细节,均遭到了多数涉事公司的否认。

张明渝在实名举报信中提到,翁振杰掌控的重庆信托曾挪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路桥)公款8000万元。记者昨日就此前往重庆路桥办公地,但该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均回避此事,重庆路桥董秘张漫在 *** 中强调:“此事与公司无关”,但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翁振杰任职的另一家公司西南证券则颇觉得冤枉。“翁总来公司任职时间不长,张明渝所举报的事情都是在他赴任之前,与公司无关,举报的内容也是捕风捉影。”西南证券多位人士强调,他们暂时不会对此回应。

然而,一直沉默的张明渝昨日开始对外透露一些细节。张明渝在举报信中称,2004年,同创集团下属重庆天人公司因开发项目,向重庆信托做了一个1.2亿和一个3.5亿的股权信托,为此翁振杰分别开口向其索要45万元和90万元的贿款。“我对此愿负法律责任。”张明渝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一再强调上述索贿事件的真实性。

就在1月13日中午, *** 曝出原同创置业旗下同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离奇”地于12日夜里失火,“只烧毁了办公电脑及办公桌”。在该公司对面工作的一位重庆人士当即赶往现场,遭到保安驱逐,多家媒体亦被阻挡,目前尚无法证实事情的真伪。

1月12日晚间,一家网站发布新闻称,针对近日网上登载重庆市人大代表张明渝举报一国有企业负责人“受贿涉黑”一事,重庆市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回答该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已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待情况清楚后将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不过,重庆市国资委主任崔坚在 *** 中连称对此“不知情”。

网上代评职称全是诈骗,万科职称,蓝天教育,我的承诺,华夏教育

胜利职业教育、光辉教育机构、华达教育机构、华泰教育、创新职业教育、华南教育机构,全他妈的是骗子,大家千万别上当,这个以代评职称、办资格证、文凭为借口的诈骗团伙,不知道骗了多少钱,也不见 *** 管一下,奶奶的

评职称被骗8000元能报警处理吗

能。不管在是否评选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在被骗8000元属于诈骗案件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而诈骗案件是需要报警的,因此评职称被骗8000元能报警处理的,用户可以向警察述说被骗的经历。

[重庆市]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重庆最新诈骗案判决书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12月1日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指控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刘江真名黄勇,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在十多年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的打假活动中逐渐为人所熟知,被称作“成都打假之一人”。

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为索赔时行为过激,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他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黄勇(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如果被举报,这些电视台将面临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随后,刘江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索取钱财不再举报

购买产品后,刘江在其开设的“刘江说法网”上 *** 举报材料。这些材料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 *** 、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提供给媒体的材料中称,刘江等人要求这些部门出面查处,不然就连同将这些部门一起举报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此后,刘江借这些主管部门出面查处之机,向每家电视台索取钱财。如被举报的电视台不予理睬,刘江就会安排员工向其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甚至中央相关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了刘江钱财为止。

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还向每家电视台的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刘江等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309家电视台

检方的起诉书中,重庆万州区司法部门的上述说法并未体现。

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按照刘江在举报材料中留下的举报方式与其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例如,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向山东省的莒南县电视台、沂水县电视台、临沂市电视台等95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共110余万元。以同样的方式,刘江等人还向河南省的登封市电视台、中牟县电视台、巩义电视台、新密电视台等56家电视台索取了资金33.5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刘江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刘江举报万州区电视台以及获得钱财的整个过程,是其所涉全部指控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之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当年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联系刘江,对购买了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万州区公安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当年7月10日,万州警方立案侦查,8月19日,在刘江45岁生日这天,他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

最新消息显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已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他正是刘江案的举报人。

■案发

所得钱财是何性质

■焦点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刘江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刘江、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刘江的辩护律师林佳尧说,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 *** 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 *** 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 *** 费等)进行赔偿。

“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林佳尧说,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林佳尧还认为检方证据上有瑕疵。比如,在检方所列300余家电视台中,有的所在地在地图上查不到,多家电视台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江曾收到过240余万元,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现场

从被刑拘至开庭审理,刘江案历时一年有余。其间,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旁听席上,除了被告人家属,便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进展。一审后,王海说,本案中刘江构不成刑事犯罪,他购买、举报、索赔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 *** 方式”。

他说,本案从本质上说是“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重庆职称代评诈骗案判决书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也旁听了本案,他认为,本案虽为个案但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就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人最为关注的要点,其背后折射的是这个群体对于现时生存环境的隐忧。

职业打假高度商业化

■调查

据广州中院法官介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上海静安区法院也证实,去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 *** 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

目前,职业打假已高度商业化,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角度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是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从孤儿到职业打假人

■人物

2日,重庆打假人士叶光说:“刘江刚出道时曾拜我为师,我们曾在川渝联手打假。”

叶光说,刘江1965年生于成都,自幼父母双亡,读书较少,几次进出少管所,曾因盗窃3次被判刑,由于表现较好被提前释放,但一直没工作。

1996年,刘江在成都一家烟店买了一条发霉的外烟,后经协商获赔2000元。刘江受到启发,走上职业打假道路。因参与众多较有影响的打假事件,刘江很快被誉为“四川打假英雄”“成都王海”“打假专业户”,被视为成都职业打假的领头人物。

“刘江的悲剧,在于他法律知识等自身素养的缺乏。”叶光说,刘江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所掌握的文化知识都是在少管所期间学习的。如果刘江收电视台封口费而放任虚假广告继续存在,就有敲诈勒索之嫌,也是职业打假人所不齿的。此案会更好地提醒“职业打假者”要依法索赔。

刘江“打假”大事记

■链接

1996年,刘江开始职业打假,早期主要针对性病游医、假药等进行打假索赔。

1998年,通过向卫生部举报,违法保健品“三便宝”的批准文号被注销。

2000年,因在成都一商场打假中存在过激言行,刘江被拘留15天。

2002年,扩大打假领域,对假冒太阳镜、表带、钢笔、电池等购买索赔均获成功。

2003年,对昆明“健之佳”销售的假冒产品购买索赔成功,引发当地的行业整顿。

2005年起,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因索赔时行为过激,他曾多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

2008年起,刘江先后赴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对县、市、区级电视台的虚假广告进行监测,打假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