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外语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是具体什么时候评审副教授和教授?

据了解,今年的评审时间是9月30日以前上报,现在时间已经过了,你可以查阅一下渝教职改〔2011〕5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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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率

3%。个人申报评审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通过率也只有3%左右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申报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30%左右,有实力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机构申报评审60%-80%左右。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率相对初级、中级来说是卡得很严格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只要材料、业绩等等不符合文件规定,就很有可能被刷下去。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 *** 批准。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第十条 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 *** 批准。市人民 *** 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 *** 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 *** 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

2016年重庆市副高'职称评审结果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卫生技术(中医药、基层全科、公共卫生、外科、综合、内科、药护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2016年10月26—28日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示(附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通过书面向评委会挂* 部门或市职改办反映。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信要签署真实姓名以及准确不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谢悦峰

可以去当地人社局查询

重庆市医学高级职称怎么样答辩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一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重庆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

四 现场答辩及赋分

第十二条 现场答辩步骤: 1 、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 5

分钟。 2 、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 3 道题,选其中 2 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 、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 3

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 8 分钟。 4 、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 5

、各位答辩专家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答辩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 成绩及使用

第十四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类。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 40% ,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 60%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 40% ,考试卷面成绩占 30% ,现场答辩成绩占 30% 。答辩总成绩 85 分以上为优、 60 —

84 分为中、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档次人数比例掌握在 3 : 6 : 1

。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偏下,专业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查看:2011年全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1、2011年医学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宝典

2、高级卫生职称考试报名网站

3、卫生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单位审核流程

4、人事部、卫生部《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5、人事部、卫生部《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6、人事部、卫生部《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