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把孩子户口转到重庆参加高考,值得不

四川省南充的 ,把户口迁到重庆来,还需要符合重庆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因为把户口迁到重庆年限不够,仍然不能以重庆户籍身份参加高考。参考文件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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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问题,结合重庆高职称随迁子女读书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稳妥推进高考改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有效防止“高考移民”,积极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注重机会公平重庆高职称随迁子女读书;积极解决、注重合理条件准入重庆高职称随迁子女读书;宽严适度、注重统筹考虑。

三、工作目标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从2013年开始试行。

(二)实施对象: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考条件: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重庆高职称随迁子女读书;其中普通高中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还应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家长不作条件限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它报名条件。

(四)报名地点: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指定报名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和会商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该项工作平稳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切实严肃工作纪律,严把政策关,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这件好事办实,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及考生所在学校要严格执行三级公示制度,及时组织将考生相关信息在其班级、学校、所在地考试机构公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考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当年报考资格,已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要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教育部关注随迁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你怎么看?

很多的孩子会跟随着自己父母打工而搬到到另外一个城市,于是就会在那个城市进行学习教育。但是很多的城市当中都会有这样的一个政策,如果不是本地户口的孩子是不能够在当地上公校的,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的麻烦,比如孩子们在当地上学,他们只能上私办学校而不能上民办公办学校,这样的话会给他们的经济负担造成很大的风险。要知道民办学校收费的价格要比公校高很多,并且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会格外的收取一些资料费或者是午餐费这些虽然和公校一样,但是所付出的钱财却更多,所以就会让他们打工的钱更加的少。

而且虽然还会给他们造成一些落差,认为他们并不是当地的人,在这个城市生活下去就会给他们感觉到非常的不自在和心虚,这样他们就算是以后在公办学校里面上课,也不会有任何的归属感。所以这可能会造成小孩子们读书不能够很好的进入学习氛围,并且还会有一定的钱财来往很多的家庭因为没有钱供应自己的孩子上课而办了休学,这样就会给他们自己的孩子未来教育道路受到一定的阻拦。

所以对于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教育部的确是应该多加关注的,因为现在的情况而言,如果不能够进行良好的基本效率的话,就算是在社会中拥有了很大的社会经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他们自己的内心造成很大的自卑。因为现在很多人基本上都是大学毕业起步,如果这样能出去的话,会给他们造成一些自卑的情感,也会让他们自己本身没有得到太大的教育。

所以希望国家政策可以更改一些这一方面的内容可以让随迁子女能够安心的进行学习教育,并且能够让他们自己的心理健康更加的完善。既要他们有在当地城市的归属感,又要让他们有完整的学习氛围就算不能够让他们进入公校读书,也希望能够让他们在民办的学校当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进入学校学习,不然很多的人就会因为这样高价格的学费而劝退了很多不能够来这些学习的一些小朋友们。

无论如何,虽然现在的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没有得到承担,但是相对于这个点的提出,相信很快这些的问题也会被我们国家迎刃而解,可以让更多的人能够以相对便宜的学费进行更好的教育。

[重庆市]重庆高职称随迁子女读书,重庆随迁子女高考政策

“随迁工子女”是什么意思?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跟着外来务工人员一起迁到城市的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

2、有稳定的住所;

3、有稳定的收入;

4、缴纳各种保险;

如此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

扩展资料

《安宁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相应材料。办理转学一般以学期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

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 *** 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七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发改、人社、工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教育局做好生源调查工作,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 *** 预登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费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 *** 统筹使用。

公安、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局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市编办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 *** 网—国务院十大措施力促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宁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

重庆户口迁移条件

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 *** 批准征地并在之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 *** 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 *** 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 *** 、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 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

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 *** 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 *** 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

(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 *** 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4) 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 *** 及高级 *** )的人员。

(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 *** 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